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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鑒定是基于對檢材與樣本、檢材與檢材的筆跡特征的比較,其中“差異點”是指檢材與樣本、檢材與檢材之間筆跡特征的不同方面。事實上,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同一人在不同時期或通過不同方式形成的筆跡,相互之間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筆跡特征間的差異點是必然存在,也就是說,筆跡特征中存在差異點并不能表明檢材與樣本不是同一人的筆跡。那么如何來正確認識筆跡特征中的差異點就是筆跡檢驗鑒定中必須掌握的問題了。


熟練程度不同形成的差異。
筆跡熟練程度,是指書寫動作的自動化程度、書寫動作的準確程度和協(xié)調程度。筆跡熟練程度分為三個層次,即熟練程度高的筆跡、中等熟練的筆跡、不熟練的筆跡。筆跡特征形成以后,書寫人可以根據主客觀條件的需要,在自己的書寫能力范圍內變換書寫速度,并且隨著時間的變化,筆跡的熟練程度一般會由低到高,到達年老以后又由高到低。


認為該書面證據的簽名系對方當事人所為,提供書面證據的這方當事人不論是在主張合同關系的成立及生效,還是在主張合同關系的變更、解除、終止及撤銷,均應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既然提供書面證據的這方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那么理所當然地應由其提出筆跡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用,而不應由對方當事人提出筆跡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