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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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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術管理
1.拆除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構造情況、工程量等編制施工組織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技術負責人和總監工程師簽字批準后實施。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經原審批人批準,方可實施。
2.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嚴禁進行拆除作業。
3.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后,所有機械設備應遠離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間的臨設,應與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離。
4.從業人員應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拆除
1.對煙囪,水塔類構筑物采用定向拆除工程時,拆除設計應控制建筑倒塌時的觸地振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震溝。
2.為保護鄰近建筑物和設施的安全,振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安全規程》GB 6722的有關規定。建筑基礎拆除時,應限制一次同時使用的藥量。
3.拆除施工時,應對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4.拆除應采用電力起爆網路和非電導‘’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非典導‘’爆管起爆應采用復式交叉封閉網路。拆除不得采用導‘’爆索網路或導‘’火索起爆方法。
5.裝藥前,應對進行性能檢測。試驗和起爆網路模擬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
6.拆除工程的實施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戒。
靜力破碎
1.進行建筑基礎或局部塊體拆除時,宜采用靜力破碎的方法。
2.采用具有腐蝕性的靜力破‘’碎劑作業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孔內注入破‘’碎劑后,作業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注孔區域行走。
3.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他材料混放。
4.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鉆孔與注入破‘’碎劑同步進行施工。
5.靜力破碎時,發生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查清原因并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后,方可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