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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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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
1、項目介紹
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要求,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檢測,以便了解放射工作人員年受照劑量,為職業病診斷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依據。
2、服務范圍
承擔放射工作人員X、γ射線個人劑量檢測。
3、服務流程
接受委托→簽訂合同→配送劑量計→佩戴劑量計→回收劑量計→檢測分析→出具報告
4、報告時間
回收個人劑量計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
5、保密承諾
評價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衛生主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
6、服務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zx令,第52號,(2011)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wsb令,第46號,(2006)
(3)《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wsb令,第55號,(2007)
7、檢測標準
(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2)《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GBZ128-2002)
隨著yl衛生機構發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職業病防治也深受yl衛生機構和企業單位的重視,而輻射危害是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為此對放射性職業病的防治是源使用單位的必要工作。卓然輻射檢測具有放射衛生檢測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放射衛生檢測評價及醫院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實施《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規范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工作,根據《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zf衛生行政部門遵照本程序,負責辦理《放射診療許可證》的相關事宜,依法履行對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程序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許可工作的具體實施程序。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公布受理機構名稱、地點、受理和批準條件、受理時間和審批期限等事項。
第五條 yl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按照本程序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并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放射診療工作。
放射防護預評價客戶應提供的資料:1、建設項目立項批復;
2、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資料;
3、建設單位概況(電子版及紙質版);
4、設備清單;
5、機房的放射衛生防護設計方案(電子版或紙質版);
6、項目圖紙:總體平面圖、平面布置圖;
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復印件和審核備案書復印件;
8、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放射工作人員資料;
9、防護管理相關資料;
10、其他相關資料根據客戶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