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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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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
分兩種模式,一是直接代理模式,即出口企業與客戶協商好,由代理方與客戶簽訂合同,出口商與代理方簽訂代理協議,代理方以自己名義報關出口并收匯。各項費用由出口商承擔,代理方按貨值收取代理費,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給出口商退稅;二是真代理假自營,即出口方把貨物開具給代理方,代理方以自己名義出口并收匯,代理方退稅。該模式只有生產企業委托外貿綜合服務公司出口時才可以操作。
稅務對出口企業的評定分為生產型出口企業和貿易型出口企業,工廠型出口企業要有廠房,還要具備一定的生產加工能力,要有工人,要有流水線;貿易型的出口企業可能是在一個辦公樓或者寫字樓辦公,并沒有對應的流水線、固定資產等,這些是目前生產型出口企業和貿易型出口企業的一個區分。
出口企業的退稅模式是可以中途更換的,比如說由外貿型出口企業變成了一個工廠型出口企業,一定要先將原先歷史的出口退稅申報完,再進行更換,這是企業更換出口退稅模式的一個前提條件。
常用三種成交方式
EXW:工廠交貨后,由買家承擔清關費用和運費。
FOB:離岸價格,又稱船上交貨價格。賣家負責國內運費+本地港口雜費+貨物成本價。貨物安全上船之后,物流運費由買家負責。如果在吊運過程中,吊桿斷裂,貨物沒有落入大海而是落入船板上,則由買家承擔風險。
CIF :成本+保險費+運費:賣家負責貨物運輸上船,以及貨物到進目的港的運費和費用。如遇到海運擁堵,集裝箱掉海里,運費和風險都由買家負責。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成交方式申報需和客戶確認,如實申報,正確填寫,出口報關后可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