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二、設定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三、受理條件:《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四、受理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與演出業務相適應的器材設備書面聲明;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和租賃合同;
5.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五、辦理流程:
01.申請人備齊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到錦江區政務服務中心文旅局窗口或登陸政務服務網申請,窗口工作人員接收,核對申請材料,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及標準。
02.窗口負責人組織人員到現場勘驗,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成初審意見,承諾在辦結時限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03.窗口工作人員根據局負責人的準予許可意見進行辦結,出具《辦結通知書》并制作《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證照由申請人員到錦江區政務服務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現場領取或通過申請人提供的聯系地址以郵費到付形式寄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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