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有哪些法定責任?
1、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未執行,發生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罰款。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罰款。
3、派遣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的滯納金。
4、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5、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為防止用工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使用工單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時才采用派遣勞務工形式用工,并且與規范的派遣公司合作、督促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連帶責任的規定,將使企業采用派遣用工的風險大幅度增加,勞務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風險的作用蕩然無存。
6、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履行義務。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勞務派遣工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
勞務外包可發展多元用工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是兩種不同的用工形式,任何一種用工形式都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這是底線。
人社部勞動科學建議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從“直接勞動合同用工+派遣工”的二元用工,轉變成多元化用工新機制。
如員工、關鍵崗位,大部分普通崗位,項目制、工程類崗位使用正式員工用工方式;不涉及的崗位,簽訂兼職勞動合同;需要豐富經驗的顧問崗位,如老技工、老等,可以返聘退休人員;一些簡單的輔助性崗位,可以使用實習生;臨時性、輔助性崗位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后勤、保安、保潔等非公司主營業務工作,非模塊或階段性工作,可以采用后勤外包、項目外包方式。
與此同時,正規、規范的人力資源公司將受到重視。
勞務派遣的本質特征—雇傭和使用相分離。勞務派遣機構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雖然是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為他并不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真實的工作崗位和勞動條件,也不是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對象。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對象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單位。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即雇主是勞務派遣機構,雇員是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后,勞務派遣機構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接受單位的組織管理下從事勞動。
勞務外包與人力資源外包的區別有哪些不同
從二者的法律關系中做比較:
勞務外包:勞務外包中,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外包公司是合同關系;實際用工單位對勞務外包公司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外包公司的員工是雇傭關系。
人力資源外包:實際用工單位與人力資源公司是代理關系;人力資源外包人員與實際用工單位存在實際用工關系。
再從定義來看: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自己公司關于人事管理中的非重要方面上的某個崗位中的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工作外包出去,完全交由勞務外包公司來處理,企業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務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