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交廣州社保,廣州職工社保代辦,代報個稅,勞務派遣,人事外包,咨詢電話:13431007953(wei信同號)歐女士
楊某認為,某織造廠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導致其患病時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故將某織造廠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損失14.2萬元。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織造廠支付楊某醫療費損失1.7萬元;陳某對上述判決確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中,因某織造廠未為楊某購買社保,理應承擔楊某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損失。因損失賠償本身系彌補、填補性質,現楊某已通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了7.6萬元,該筆款項楊某不應重復受償。故在判定楊某受償總額時,應根據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數額進行計算,某織造廠應賠償楊某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剩余損失1.7萬元。
用人單位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不能根據員工或者用人單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導致員工患病后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遭受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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