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早的勞務派遣業務,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的公司創立了人力租賃的業務模式。這家公司雇用一批已婚婦女,在夜間處理盤點的工作,之后訓練她們使用計算器,然后將她們租賃給企業,讓企業可以應付臨時或短期的人力需求。后面發展成型,1946年美國郵政下屬的Kelly Services成立,開展人力派遣業務。1948年Manpower(萬寶盛華)在美國成立,提供短工供應服務。
以“線”連接“面”,藍領派遣業務中關鍵的角色人力乙方,需要提升產能,降低損耗,配合行業整體的階段跨越。
簡單概述,代表“點”的藍領個體發生了變化,影響了“線”(業務場景)的組成,從而帶動“人力中介”作為面的產能效率變革,體現在人力中介服務數字化上。
02 勞務電商化:重視私域運營與促活轉化
勞務公司從以前的純線下門店招聘,要轉入線上招聘時代,招聘渠道的轉化由私域流量池來承載,引流的渠道會呈現多元化,包含公共流量池(58/BOSS)、線下門店/工頭、短視頻矩陣(快手/抖音/視頻號)等。
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疫情期間關于假期、加班與工資、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以及解除或終止等有特殊政策和規定,企業應該學習和掌握,以適用解決疫情期間面臨的各種勞動用工管理。比如:
根據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由于疫情的影響,各地企業生產、經營狀況都承受著不同程序的影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稅務總局為解決企業社會保險費壓力,聯合發布了《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規定,自2020年2月起,各地中小微企業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承受能力,免征基本、失業保險、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