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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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得到改善,大局部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得到明顯提升。揮發性有機物是對流層大氣普遍存在的一類污染物,大氣中VOCs中的烴類化合物與氮氧化物在紫外線的作用下參與光化學反響生成二次污染物,如臭氧(O3)、過氧乙酰酯和有機氣溶膠等,招致光化學煙霧,二次有機氣溶膠等大氣環境問題,也是PM2.5的重要前體物之一,此外,VOCs還會損傷人體安康,除了刺激覺得外,還可能損傷細胞內部代謝,對人體產生諸多不良影響。因而大氣中VOCs的監測不斷備受觀注。
揮發性有機物是一類重要的環境污染物,長時間攝入會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危害。此外,VOCs為臭氧和二次有機顆粒物(SOA)生成的主要前體物,具有較強的光化學反響活性,可引發城市光化學煙霧。據研討標明,中國的排放主要來源交通、工業和生物質熄滅三大部門,而將來中國工業固定污染源的VOCs排放總量將呈現大幅度增長的趨向。為了控制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維護環境,保證人體安康,我國逐漸將VOCs控制歸入大氣污染物控制體系,逐步樹立和不時完善排放規范和相關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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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廢氣VOCs揮發性有機物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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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VOCs的定義能夠分為國度層面和中央層面的。國度規范中對VOCs的定義有:《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規范》(GB21902-2008)VOCs指常壓下沸點低于250℃,或者可以以氣態分子的形態排放到空氣中的一切有機化合物(不包括),簡寫作VOCs。《城市大氣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監測技術指南》VOCs是指在常壓下沸點低于260℃或常溫下飽和蒸氣壓大于70.91Pa的有機化合物。中央規范中對VOCs的定義有:四川省《固定汚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規范》(DB51/2377-2017)VOCs指在293.15K條件下蒸氣壓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除CH4,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與光化學反響的碳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的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類等),含氮的有機化合物,含硫的有機化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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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環境安全管理和污染治理工作中及其生態保護互聯網大數據基本建設提供數據資料,為分辨自然環境態勢,提升產業布局,科學制訂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和生態環境保護現行政策、整體規劃提供根據。
依據實施意見,根據本次普查,主要是不斷完善關鍵污染源檔案資料、污染源信息數據庫查詢和自然環境統計平臺,為提升污染源管控、改進生態環境、防治環境風險、服務項目環境與發展綜合性管理決策、基本建設“強富美高”提供根據。
本次普查的規范時段為17年12月31號日,階段材料為17年度材料。普查目標與范疇包含工業生產污染源,農牧業污染源,日常生活污染源,集中型環保治理設備,挪動源以及他造成、排污空氣污染物的設備。普查內容依據省計劃方案規定,在國家基本上提升二個內容:對執行排污許可管理方法申請信息開展核實和對涉及到8類392種風險性化學物質的工業生產領域產業鏈主題活動企業開展風險性污染源調研。寧夏污染源檢測,銀川污染源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