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制定已具備充足的研究起草基礎和下位法支撐,建議盡快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并啟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19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常紀文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常紀文表示,當前,亟須通過立法來明確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地位、工作目標和法律要求,規定部門職責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屬性與交易機制,分解工作目標并開展評價考核,彰顯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法治決心。 常紀文等專家近日也在《中國環境管理》上撰文呼吁,將低碳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等納入立法目的,健全統一監管與部門分工負責的體制和基金籌集、市場交易、社會共治等機制,全面構建國內應對氣候變化管理制度體系,部署國際協商與合作措施,并設置地方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對違法行為規定罰則。 常紀文表示,我國正在走綠色、低碳和循環發展之路,有關綠色和循環發展的國家法律保障比較齊全,但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尚存國家法律空白。 他說,目前,國家和一些省份正在制定碳達峰和碳中和行動方案,而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地位缺失,保障規范嚴重不足,因此制定專門法律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撐,緊迫性前所未有。 比如,在減緩措施方面,需將碳減排和碳匯建設納入各級政府的規劃和財政支持,基于碳達峰和碳中和愿景明確碳排放總量與強度控制目標及碳匯增加目標,強化工業、建筑、交通、能源等重點行業的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和利用方式,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技術研發和示范推廣,吸引市場多元化投資,引導全社會形成低碳生活方式。 在適應氣候變化方面,需依法開展工業與農業、城鎮與農村適應氣候變化的工作,明確災害應急法律職責,而目前開展上述工作的法律依據不足。 常紀文還介紹,應對氣候變化法也需要為政府分解落實氣候變化應對目標,開展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提供法制依據。 據常紀文等專家介紹,目前,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墨西哥等約20個國家和地區已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法或低碳發展促進法。 常紀文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建議將“促進低碳發展,實現2030年碳達峰目標和2060年碳中和愿景,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共同推進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設定為立法目的,明確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財產權屬性與交易條件、程序,建立信貸、保險、金融、專項資金、基金等氣候資金保障機制,健全低碳產品生產與優先采購機制等。 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問題,決策層也高度關注。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4月27日舉行的吹風會上,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表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是一個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有專門的應對氣候變化法作為支撐。 李高表示,現在是一個比較好的時機,前期也有一些工作基礎。下一步生態環境部要與有關部門,包括全國人大有關部門進一步溝通合作,希望能夠制定一部綜合性、專門性的應對氣候變化法。(文章來源: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