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接A9版)
截至本公告書出具日,公司經營模式、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的構成、稅收政策等重大事項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生產經營的內外部環境不存在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業績未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安排
為規范本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分別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鹿城路支行、交通銀行昆山開發區支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開設專戶作為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與保薦機構和商業銀行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公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開立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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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其他可能對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一)公司嚴格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運作,經營狀況正常,主要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正常;
(二)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生產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價格、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方式、所處行業或市場的重大變化等);
(三)公司未訂立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資金未被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
(五)公司未發生重大投資;
(六)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七)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公司未發生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公司董事會運行正常,決議及其主要內容無異常,公司未召開監事會和股東大會;
展開全文(十三)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昆山國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上市保薦書》,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結論如下:
國力股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其股票具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條件。招商證券同意擔任國力股份本次發行上市的保薦機構,推薦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交易,并承擔相關保薦責任。
二、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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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代表人具體情況
黃文雯女士,招商證券投資銀行委員會執行董事,保薦代表人,主要參與了國恩股份IPO項目;金科股份、國恩科技、東寶生物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金科股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等。
徐露先生,招商證券投資銀行委員會副總裁,保薦代表人,主要參與了中石科技IPO項目;大族激光可轉債項目;東寶生物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項目等。
第八節 重要承諾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等承諾
(一)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尹劍平作出承諾如下: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等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上市后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承諾函第一條項下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上述發行價是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公司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按照相關規定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
3、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在本承諾函第一條項下鎖定期限屆滿后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
4、遵守本承諾函第一、二條項下鎖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5、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本人在離職后6個月內,不轉讓發行人首發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發行人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6、本人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7、本人違反本承諾函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若本人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的效力,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二)股東國譯投資的承諾
股東國譯投資作出承諾如下: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等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本企業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企業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3、本企業違反本承諾函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業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企業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股東財金復星惟實基金的承諾
股東財金復星惟實基金作出承諾如下: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等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本企業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企業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3、如果因本企業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造成損失的,本企業將向發行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的股東黃浩、覃奀垚的承諾
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的股東黃浩、覃奀垚作出承諾如下: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等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上市后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承諾函第一條項下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上述發行價是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公司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按照相關規定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
3、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在本承諾函第一條項下鎖定期限屆滿后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
4、遵守本承諾函第一、二條項下鎖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5、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本人在離職后6個月內,不轉讓發行人首發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發行人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6、本人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7、本人違反本承諾函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若本人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的效力,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五)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級管理人員李平、張雪梅的承諾
公司財務總監李平、董事會秘書張雪梅通過國譯投資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作出承諾如下: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等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上市后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承諾函第一條項下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上述發行價是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公司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按照相關規定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
3、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在本承諾函第一條項下鎖定期限屆滿后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
4、遵守本承諾函第一、二條項下鎖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5、本人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6、本人違反本承諾函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若本人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的效力,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六)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監事殷琴、李清華的承諾
監事李清華為公司股東,監事殷琴通過國譯投資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作出承諾如下: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等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遵守本承諾函第一項下鎖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3、本人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4、本人違反本承諾函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若本人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的效力,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七)公司股東張躍康的承諾
公司股東張躍康的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等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本人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3、本人違反本承諾函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其他股東承諾
公司其他股東黃友和、盧山、瑞華投資、程志中、長江晨道、昆侖乾禧、龐麗榮、江蘇省高投、姚細輝、黃炳泉、南京金永正、科創融智、黃毅、顏建濤、張立云、王照強、田寶安、深圳東方匯、魏軍鋒、超興投資、賀軍、馬風香(繼續遵守張平安出具的股份鎖定承諾)、朱立紅、李強、肖向東、魯明炎、楊振球、方華、龔國建、崔守君、蔡愛玉、饒秀琴、高建國、李雅彬、鄧書華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業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等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本人/本企業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3、本人/本企業違反本承諾函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本企業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本企業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次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承諾
(一)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尹劍平作出承諾如下:
1、本人擬將長期、穩定持有發行人股票,本人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本人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所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減持價格不低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發生過除權除息等事項的,本條項下發行價應作相應調整)。
3、如發行人及相關方處于采取穩定股價的措施階段時,本人將不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違反本承諾項下減持意向,所得的收入歸發行人所有;且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自違反本承諾項下減持意向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減持。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本人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6、若本人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的效力,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東的承諾
1、國譯投資作出承諾如下:
(1)所持股份鎖定承諾期限屆滿前,本企業無減持發行人股票意向;本企業減持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本企業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所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減持價格不低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發生過除權除息等事項的,本條項下發行價應作相應調整)。
(3)如發行人及相關方處于采取穩定股價的措施階段時,企業將不減持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業違反本承諾項下減持意向,所得的收入歸發行人所有,且本企業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自違反本承諾項下減持意向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減持。
(5)本企業及本企業的合伙人將按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本企業出具的各項承諾載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減持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減持股票。
(6)若本企業中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合伙人自發行人處離職或職務發生變更的,不影響上述承諾的效力,本企業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2、財金復星惟實基金作出承諾如下:
(1)所持股份鎖定承諾期限屆滿前,本企業無減持發行人股票意向;本企業減持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本企業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所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減持價格不低于減持時每股凈資產價格。
(3)如果本企業違反本承諾項下減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和減持限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執行。
(4)如果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持股及減持另有特別規定,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執行。
3、黃友和、盧山及瑞華投資作出以下承諾:
(1)所持股份鎖定承諾期限屆滿前,本人無減持發行人股票意向;本人減持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本人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所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減持價格不低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發生過除權除息等事項的,本條項下發行價應作相應調整)。
(3)如發行人及相關方處于采取穩定股價的措施階段時,本人將不減持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違反本承諾項下減持意向,所得的收入歸發行人所有,且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自違反本承諾項下減持意向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減持。
(5)如果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持股及減持另有特別規定,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執行。
三、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公司穩定股價預案的議案》,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了《關于穩定公司股價的聲明與承諾函》,公司上市后穩定股價預案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啟動及停止條件
1、啟動條件: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內,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時(每股凈資產=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年末公司股份總數,最近一期審計基準日后,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下同),且同時滿足相關回購、增持公司股份等行為的法律、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及相關主體將積極采取相關股價穩定措施。
2、停止條件:①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5個交易日均高于每股凈資產時;②繼續實施股價穩定措施將導致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③單一會計年度內增持或回購數量或金額累計已達到下述具體措施規定的上限要求;④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需要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上述穩定股價具體方案實施完畢或停止實施后,如再次發生上述啟動條件,則再次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二)責任主體
預案中規定的應采取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責任主體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在公司任職并領取薪酬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級管理人員。預案中應采取穩定股價措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時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內新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股價穩定具體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內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公司穩定股價措施的實施順序如下:(1)公司回購股份;(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職并領取薪酬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優先順位相關主體如果未能按照預案履行規定的義務,或雖已履行相應義務但仍未實現“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5個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則自動觸發后一順位相關主體實施相應義務。
1、公司回購股份
公司應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召開董事會,討論公司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公司股份的具體方案,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中投贊成票。
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
(1)回購價格不高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2)公司用于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的總額;
(3)公司單次用于回購股份的資金原則上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4)公司單次回購股份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項與本項沖突的,按照本項執行;
(5)單一會計年度用于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金額不超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的50%,如上述第②項與本項沖突的,按照本項執行。
超過上述標準的,有關穩定股價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繼續出現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時,公司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穩定股價預案。
回購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回購行為及信息披露、回購后的股份處置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公司將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股價穩定方案之日起120個自然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以集中競價的交易方式回購公司社會公眾股份,回購股份的資金為自有資金。
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
當公司股價觸發啟動條件后,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得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者公司雖實施股票回購計劃但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之條件,公司控股股東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公司董事會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計劃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擬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數量范圍、價格區間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東為穩定公司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增持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
(1)回購價格不高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2)控股股東單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資金金額不低于控股股東自公司上市后累計從公司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的20%;
(3)連續12個月內用于增持股票的資金金額不超過控股股東自公司上市后累計從公司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的50%;
(4)連續12個月內增持股票數量累計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
控股股東應在增持計劃公告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實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間內不得減持。
3、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
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或終止后,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之條件,或無法實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時,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公司董事會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計劃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擬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數量范圍、價格區間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東為穩定公司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增持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
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不高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1)單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資金金額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稅后薪酬的30%;
(2)連續12個月用于增持股票的資金金額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稅后薪酬的50%。
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增持計劃公告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實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間內不得減持。
公司未來聘任新的領取薪酬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前,將要求其簽署承諾書,保證其履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預案中已作出的相關承諾。
(四)約束條件
1、就穩定股價相關事項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權主管機關的監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在觸發股價穩定措施的啟動條件時,如公司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審議通過穩定股價的具體方案,公司全體董事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上公開說明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同時,公司將延期向董事發放薪酬,直至董事會審議通過穩定股價方案。
3、如果公司控股股東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義務,公司有權將其應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額資金從應付其現金分紅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義務;如果在公司領薪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義務,公司有權將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額資金從應付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稅后薪酬和津貼中予以扣除代為履行增持義務。
4、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對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采取的具體措施等有不同規定,或者對公司和個人因違反上述承諾而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及后果有不同規定的,公司和個人自愿無條件地遵從該等規定。
四、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一)發行人關于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1、本公司保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如有權部門認定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回購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將在上述事項認定后的5個交易日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或備案后,啟動股份回購措施;回購價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且不低于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之時的發行價(發行人股票自首次公開發行至上述事項認定之日發生過除權除息等事項的,應作相應調整)。
4、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1、如有權部門認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督促發行人依法回購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在發行人召開股東大會對回購事宜作出決議時,本人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中投贊成票。
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若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所載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人將自己或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3、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一)發行人的承諾
1、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確認后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擔與此相關的一切法律責任。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尹劍平承諾:
1、本人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確認后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擔與此相關的一切法律責任。
六、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一)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
1、持續推進技術創新,加強公司品牌建設和管理
公司主營業務為電子真空器件的研發、生產、銷售與技術服務。經過近二十余年發展,公司擁有成熟的電子真空器件研發生產平臺和豐富的產業化經驗,可開發出一系列具有高附加值的電子真空器件產品,已成為國內電子真空器件領域中產品種類豐富、規格齊全、規模領先的生產企業之一。未來,公司將依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的契機,進一步推動技術創新,提升研發創新能力;同時,借助技術創新、產品升級,加強公司的品牌建設管理,有效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場的影響力,著力打造公司的品牌價值和核心競爭力,增強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升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
為保障公司規范、有效使用募集資金,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將嚴格按照證監會及交易所對募集資金使用管理的規定進行募集資金管理,保證募集資金合理規范使用,積極配合保薦機構和監管銀行對募集資金使用的檢查和監督、合理防范募集資金使用風險。
3、積極實施募投項目,盡快實現預期效益
公司董事會已對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充分論證,募投項目符合行業發展趨勢及公司未來整體戰略發展方向。本次募集資金將重點投入并推動公司主業發展,通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公司將繼續做強、做優、做大主營業務,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4、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為公司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將嚴格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斷完善治理結構,確保股東能夠充分行使權利,確保董事會能夠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做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確保獨立董事能夠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權和檢查權,為公司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1、本人承諾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諾在自身權限范圍內,全力促使公司董事會或者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并對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相關議案投票贊成。
3、如果公司擬實施股權激勵,本人承諾在自身權限范圍內,全力促使公司擬公布的股權激勵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并對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相關議案投票贊成。
4、本人承諾切實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若本人違反該等承諾并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擔對公司或者投資者的補償責任。
作為填補回報措施相關責任主體之一,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按照證券監管機構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對本人作出處罰或采取相關管理措施。
(三)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1、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本人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本人承諾在自身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全力促使公司董事會或者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并對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的相關議案投票贊成(如有表決權)。
5、如果公司擬實施股權激勵,本人承諾在自身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全力促使公司擬公布的股權激勵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并對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的相關議案投票贊成(如有表決權)。
6、本人承諾切實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若本人違反該等承諾并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擔對公司或者投資者的補償責任。
作為填補回報措施相關責任主體之一,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按照證券監管機構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對本人作出處罰或采取相關管理措施。
七、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公司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已根據《公司法》、《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文件的相關要求,制定了本次發行上市后適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公司上市后的利潤分配政策請參見本節“二 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決策程序”和“(三)上市后三年的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一)發行人承諾
公司在上市后將嚴格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草案)》、《昆山國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如遇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修訂的,公司將及時調整利潤分配政策并嚴格執行。如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諾嚴格執行利潤分配政策的,將依照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承擔相應責任。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尹劍平承諾:
本人將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發行人在上市后嚴格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草案)》、《昆山國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據《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及分紅回報規劃,督促相關方提出利潤分配預案;
2、在審議發行人利潤分配預案的董事會、股東大會上,對符合利潤分配政策和分紅回報規劃要求的利潤分配預案投贊成票。
八、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一)發行人承諾
1、本公司保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有權部門認定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回購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將在上述事項認定后的5個交易日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臨時股東大會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或備案后,啟動股份回購措施;回購價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且不低于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之時的發行價(發行人股票自首次公開發行至上述事項認定之日發生過除權除息等事項的,應作相應調整)。
4、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具體措施為: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的最終處理決定或生效判決,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足額賠償投資者損失。投資者損失以有權機構認定的金額或者公司與投資者協商確認的金額確定。
5、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尹劍平先生承諾如下:
1、如有權部門認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督促發行人依法回購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在發行人召開股東大會對回購事宜作出決議時,本人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中投贊成票。
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若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所載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具體措施為: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的最終處理決定或生效判決,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足額賠償投資者損失。投資者損失以有權機構認定的金額或者公司與投資者協商確認的金額確定。本人將自己或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3、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下:
1、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具體措施為: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的最終處理決定或生效判決,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足額賠償投資者損失。投資者損失以有權機構認定的金額或者公司與投資者協商確認的金額確定。
3、上述承諾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承諾
1、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承諾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如下:
1、本公司已對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本公司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因本公司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發行人律師承諾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承諾:“如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投資者損失。該等損失的賠償金額以投資者因此而實際發生并能舉證證實的損失為限,具體的賠償標準、賠償主體范圍、賠償金額等細節內容待上述情形實際發生時,以最終確定的賠償方案為準。”
3、審計及驗資機構承諾
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諾:“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因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資產評估機構承諾
中水致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承諾:“本公司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因本公司為發行人本次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九、發行人關于股東信息披露專項承諾
公司承諾:本公司股東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或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3、以公司股權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十、其他承諾事項
(一)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請參見招股說明書“第七節 公司治理與獨立性 八、同業競爭 (二)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二)關于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關于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請參見招股說明書“第七節 公司治理與獨立性 九、關聯方與關聯交易 (四)發行人已采取的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三)關于防止占用公司資金、違規提供擔保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尹劍平承諾:
本人在國力股份及關聯方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認真落實監管部門各項規章及工作指引,本人及關聯方不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資金,不利用公司為本人及關聯方違規提供擔保,減少并規范關聯交易,確保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人若違反上述義務,國力股份可立即申請司法凍結本人財產,若本人不能以現金清償所占用的資金,應通過變現所持國力股份股票償還所占用的資金。國力股份亦有權以應付本人的現金分紅抵償本人占用的資金。
(四)關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尹劍平承諾:
如因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求發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費用,或者發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問題承擔任何損失或罰款的,本人將無條件地足額補償發行人因此所發生的支出或所受損失,避免給發行人帶來任何損失或不利影響。
(五)關于未辦理產權資產情況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尹劍平承諾:
如因未辦理產權資產導致公司或其下屬企業無法繼續占有、使用該等資產,或被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處以任何形式的處罰或承擔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的,本人將盡最大努力積極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相關問題,以減輕或消除不利影響;如公司或其下屬企業因未辦理產權資產遭受包括但不限于尋找替代場所、搬遷導致的損失或賠償、罰款等損失,本人將就該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公司保證將嚴格履行公司本次發行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承諾事項,并承諾嚴格遵守下列約束措施:
1、如果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能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因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直接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在公司完全消除因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所導致的所有不利影響之前,公司將暫停向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分配紅利或派發紅股。
4、在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所導致的所有不利影響之前,公司將對出現該等未履行承諾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停發薪酬或津貼,同時,公司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加薪資或津貼。
5、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說明造成公司未能履行承諾的不可抗力的具體情況,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致歉。同時,公司應盡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盡可能的保護公司投資者的利益。公司還應說明原有承諾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繼續實施,如不繼續實施的,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新的承諾并履行相關決策、審批程序。
6、公司就本次發行簽署的其他承諾函中的約束措施嚴于本承諾函項下約束措施的,適用該等更嚴者。
(二)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公司股東(除財金復星惟實基金)、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關于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函》,保證將嚴格履行公司本次發行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承諾事項,并承諾嚴格遵守下列約束措施:
1、本人/本企業將嚴格履行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
2、如果本人/本企業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本人/本企業將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能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并向發行人的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本企業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發行人有權將應付給本人/本企業的現金分紅、薪酬暫時扣留,直至本人/本企業實際履行上述各項承諾義務為止。
4、本人/本企業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并將在獲得該等收益的5日內將該等收益支付給公司指定賬戶。
5、因本人/本企業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發行人或投資者遭受直接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發行人或投資者損失。
6、本人/本企業就本次發行簽署的其他承諾函中的約束措施嚴于本承諾函項下約束措施的,適用該等更嚴者。
(三)公司股東財金復星惟實基金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公司股東財金復星惟實基金出具《關于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函》,保證將嚴格履行公司本次發行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承諾事項,并承諾嚴格遵守下列約束措施:
1、本企業將嚴格履行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
2、如果本企業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本企業將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能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并向發行人的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3、如果本企業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發行人有權將應付給本企業的現金分紅、薪酬暫時扣留,直至本人/本企業實際履行上述各項承諾義務為止。
4、因本企業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發行人或投資者遭受直接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發行人或投資者損失。
5、本企業就本次發行簽署的其他承諾函中的約束措施嚴于本承諾函項下約束措施的,適用該等更嚴者。
十二、已觸發履行條件的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簽署日,上述股東和人員的承諾履行情況良好,未出現不履行承諾的情形。
十三、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對上述承諾的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認為: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承諾已經按《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信息披露違規、穩定股價措施及股份鎖定等事項作出承諾,已就其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提出進一步的補救措施和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作出的承諾合法、合理,未履行相關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及時有效。
昆山國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