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代碼:601231 證券簡稱:環旭電子 公告編號:臨2021-074
轉債代碼:113045 轉債簡稱:環旭轉債
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營業收入簡報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特別提示:本簡報所載財務數據為初步核算數據,未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最終數據以公司定期報告為準,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公司2021年8月合并營業收入為人民幣4,672,199,840.89元,較去年同期的合并營業收入增加12.08%,較7月合并營業收入環比增長14.97%。
公司2021年1至8月合并營業收入為人民幣31,009,418,738.16元,較去年同期的合并營業收入增加27.17%。
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0日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關于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之法律意見書
二〇二一年九月
致: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和《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接受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環旭電子”)的委托,就公司擬實施的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以下簡稱“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所律師審查了與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文件及資料,并已得到公司以下保證:公司已經提供了本所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確認函或證明。公司提供給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并無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有關材料中的簽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實的,有關副本材料或者復印件均與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項文件、資料的簽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其簽署行為已獲得恰當、有效的授權。
展開全文本所律師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試點指導意見》《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以及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出具法律意見。本所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與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有關的事項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僅就與公司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且僅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發表法律意見,并不依據任何中國境外法律發表法律意見。本所不對公司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價值、考核標準等問題的合理性以及會計、財務等非法律專業事項發表意見。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財務數據或結論進行引述時,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但該等引述不應視為本所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
對于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依賴于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公司及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說明或證明文件而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實施本期員工持股計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必備文件之一,隨同其他材料一起上報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實施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所制作的相關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相關內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本所有權對上述相關文件的相應內容再次審閱并確認。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公司實施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主體資格
根據公司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以及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信息,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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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本所認為,公司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規定需予終止的情形,具備《試點指導意見》規定的實施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主體資格。
二、 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合法合規性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的議案》及《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
本所律師按照《試點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對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事項進行了逐項核查:
1、根據公司確認,公司在實施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時已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程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實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期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部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的情形,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一)款關于依法合規原則的要求。
2、根據《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以下簡稱“《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確認,本期員工持股計劃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愿參加的原則,不存在公司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款關于自愿參與原則的要求。
3、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確認,參與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將自負盈虧、風險自擔,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三)款關于風險自擔原則的要求。
4、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確認,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派駐至公司全資子公司Universal Scientific Industrial De México S.A. De C.V.(“墨西哥廠”)、UNIVERSAL SCIENTIFIC INDUSTRIAL VIETNAM COMPANY LIMITED(“越南廠”)以及搬遷至環榮電子(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廠”)的關鍵崗位骨干員工,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四)款關于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的規定。
5、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確認,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包括員工合法薪酬、員工自籌資金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五)款第1項的規定。
6、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確認,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回購專用賬戶回購的環旭電子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五)款第2項的規定。
7、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確認,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的存續期為24個月,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員工持股計劃之日起算,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六)款第1項的規定。
8、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確認,本期員工持股計劃與公司其他已設立并存續的員工持股計劃相互獨立,公司已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各期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累計低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所持持股計劃份額(含各期)所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低于公司股本總額的1%,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六)款第2項的規定。
9、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確認,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內部管理權力機構為持有人會議;本期員工持股計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具體管理事宜,代表持有人行使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監督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并維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安全,避免產生公司其他股東與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之間潛在的利益沖突。基于上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七)款第1小項、第3小項和第6小項的相關規定。
10、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確認,《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對員工享有標的股票的權益,該權益的轉讓、繼承,員工通過持股計劃獲得的股份權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行使,員工在離職、退休、死亡以及發生不再適合參加持股計劃事由等情況時,其所持股份權益的處置方式均進行了約定,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七)款第4小項的規定。
11、根據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提議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的《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已經對下列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符合《試點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九)款的相關規定:
(1)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及確定標準、資金、股票來源;
(2)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會議的召集及表決程序;
(3)公司融資時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方式;
(4)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員工發生不適合參加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情況時所持股份權益的處置辦法;
(5)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代表或機構的選任程序;
(6)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的選任、管理協議的主要條款、管理費用的計提及支付方式;
(7)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期滿后員工所持有股份的處置辦法;
(8)其他重要事項。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符合《試點指導意見》《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實質條件,合法合規。
三、 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的決策和審批程序
(一)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已履行的程序
根據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為實施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已經履行了如下決策和審批程序:
1、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環旭電子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2、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3、2021年8月24日,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員工持股事宜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符合《公司法》《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禁止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本次員工持股計劃遵循“依法合規”、“自愿參與”、“風險自擔”的原則,不存在攤派、強行分配等強制員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亦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的情形;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確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持有人條件,符合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參與對象的確定標準,其作為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深化公司激勵體系,健全公司長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與員工的利益共享機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競爭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長遠發展的需要。
4、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開第五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的議案》,認為:《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符合《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禁止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遵循“依法合規”、“自愿參與”、“風險自擔”的原則,不存在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與本核心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確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持有人條件,符合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參與對象的確定標準,其作為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能夠進一步完善公司薪酬激勵機制,能夠充分調動公司核心員工的積極性,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與員工利益的充分結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經營,審議公司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相關議案的程序和決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實施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
(二)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據《試點指導意見》,為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公司仍需召開股東大會對《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其他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議案進行審議,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見書。
經核查,本所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已按照《試點指導意見》及《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規定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決策和審批程序;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尚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四、 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信息披露
2021年8月26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了與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監事會決議、《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等公告文件。
經核查,本所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試點指導意見》的規定就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隨著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推進,公司尚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
1、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具備實施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主體資格;
2、 《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內容符合《試點指導意見》《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實施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決策和審批程序;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尚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4、 公司已就實施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隨著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推進,公司尚需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本法律意見書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六份,無副本。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趙 洋 經辦律師: 王 峰
程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