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關于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50號),原文如下:
“你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環境恢復上市保薦書,在第一節‘公司基本情況’等處列示了公司2020年度凈利潤、凈資產等財務數據,第二節‘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以及原有風險消除情況的說明’提到,天翔環境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經查,天翔環境2020年末凈資產等財務數據存在錯報。此外,你公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錄的與天翔環境部分債權人訪談底稿未記錄時間,部分未見對方簽字確認,收錄報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經指出后才陸續補充完整。你公司保薦核查未發現上市公司相關問題,發表的意見與事實不符。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第十七條‘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督管理措施后吸取教訓,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p>
公司及相關人員將認真吸取教訓,提高執業質量,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