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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奧馬原董事長趙國棟等3人收警示函 年報數據不準確長生不死是什么生肖

   日期:2023-10-10     瀏覽:56    評論:0    
核心提示: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今日公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29號、〔2021〕130號顯示,經查,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奧馬”,)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今日公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29號、〔2021〕130號顯示,經查,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奧馬”,)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對外擔保未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一是2020年8月至10月,ST奧馬子公司西藏網金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及山西匯通恒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匯通)以銀行定期存單分別為張家港保稅區明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鎮江中能恒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4筆,擔保金額合計10.45億元。

二是2017年9月21日、2018年2月1日,ST奧馬、福州錢包好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時為ST奧馬控股孫公司,以下簡稱錢包好車)分別與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兩份《差額補足協議》,為錢包好車與鄭州銀行簽訂的兩份《個人小額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承擔差額補足責任。

三是2018年4月2日,ST奧馬、山西智源融匯科技有限公司(時為ST奧馬控股孫公司,以下簡稱智源融匯)與長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為智源融匯與長治銀行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承擔差額補足責任。

ST奧馬對上述對外擔保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和披露義務,相關定期報告披露的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以及《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等規定。

二、2020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不準確

ST奧馬在2020年年報中確認,ST奧馬山西匯通于2020年8月收回福州中凱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保理業務應收賬款1.45億元,并于2020年10月收回對原公司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轉讓給原實際控制人趙國棟)及其子公司全部應收款項,相應減少了賬面應收賬款。經查,山西匯通收到的上述款項大都來源于ST奧馬對外借款,相關應收款項實際均未收回。

上述事項導致ST奧馬2020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信息不準確,2020年10月21日發布的《關于出售全資子公司股權暨關聯交易的進展公告》披露的相關信息也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等規定。

趙國棟作為ST奧馬時任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代董事會秘書,劉向東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呂文靜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ST奧馬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趙國棟對公司上述全部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劉向東、呂文靜對公司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ST奧馬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趙國棟、劉向東、呂文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趙國棟于2015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29日擔任ST奧馬董事長;劉向東于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擔任ST奧馬總經理,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擔任ST奧馬非獨立董事。

展開全文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 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制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準;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布流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利用新聞報道以及其他傳播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敲詐勒索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向有關部門發出監管建議函,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30號

關于對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對外擔保未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一是2020年8月至10月,你公司子公司西藏網金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及山西匯通恒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匯通)以銀行定期存單分別為張家港保稅區明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鎮江中能恒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4筆,擔保金額合計10.45億元。二是2017年9月21日、2018年2月1日,你公司、福州錢包好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時為你公司控股孫公司,以下簡稱錢包好車)分別與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兩份《差額補足協議》,為錢包好車與鄭州銀行簽訂的兩份《個人小額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承擔差額補足責任。三是2018年4月2日,你公司、山西智源融匯科技有限公司(時為你公司控股孫公司,以下簡稱智源融匯)與長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為智源融匯與長治銀行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承擔差額補足責任。你公司對上述對外擔保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和披露義務,相關定期報告披露的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以及《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等規定。

二、2020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不準確

你公司在2020年年報中確認,子公司山西匯通于2020年8月收回福州中凱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保理業務應收賬款1.45億元,并于2020年10月收回對原公司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轉讓給原實際控制人趙國棟)及其子公司全部應收款項,相應減少了賬面應收賬款。經查,山西匯通收到的上述款項大都來源于你公司對外借款,相關應收款項實際均未收回。上述事項導致你公司2020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信息不準確,2020年10月21日發布的《關于出售全資子公司股權暨關聯交易的進展公告》披露的相關信息也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1月24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29號

關于對趙國棟、劉向東、呂文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趙國棟、劉向東、呂文靜:

經查,你們在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或公司)任職期間,奧馬電器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對外擔保未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一是2020年8月至10月,奧馬電器子公司西藏網金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及山西匯通恒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匯通)以銀行定期存單分別為張家港保稅區明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鎮江中能恒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4筆,擔保金額合計10.45億元。二是2017年9月21日、2018年2月1日,奧馬電器、福州錢包好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時為奧馬電器控股孫公司,以下簡稱錢包好車)與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訂兩份《差額補足協議》,為錢包好車與鄭州銀行簽訂的兩份《個人小額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承擔差額補足責任。三是2018年4月2日,奧馬電器、山西智源融匯科技有限公司(時為奧馬電器控股孫公司,以下簡稱智源融匯)與長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為智源融匯與長治銀行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承擔差額補足責任。奧馬電器對上述對外擔保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和披露義務,相關定期報告披露的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以及《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等規定。

二、2020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不準確

奧馬電器在2020年年報中確認,子公司山西匯通于2020年8月收回福州中凱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保理業務應收賬款1.45億元,并于2020年10月收回對原公司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轉讓給原實際控制人趙國棟)及其子公司全部應收款項,相應減少了賬面應收賬款。經查,山西匯通收到的上述款項大都來源于奧馬電器對外借款,相關應收款項實際均未收回。上述事項導致奧馬電器2020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信息不準確,2020年10月21日發布的《關于出售全資子公司股權暨關聯交易的進展公告》披露的相關信息也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等規定。

趙國棟作為奧馬電器時任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代董事會秘書,劉向東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呂文靜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奧馬電器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趙國棟對公司上述全部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劉向東、呂文靜對公司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趙國棟、劉向東、呂文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上市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1月24日

原文鏈接:http://m.lg5658.com/news/show-176671.html,轉載和復制請保留此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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