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本案當事人劉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害人家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關于責任承擔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就是說,對于普通交通事故,先由肇事車投保的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如果車輛購買有商業三者險的話,要看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是否發生效力。如果發生效力,則商業三者險不予賠償,如果不發生效力,那么由商業三者險,在保險限額內賠償。
需要補充的是,由于本起事故是駕駛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劉某故意制造的,根據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此外,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也即,本案中,保險公司負有墊付責任、在承擔交強險之后,可以向駕駛人追償。同時,商業三者險也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