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沒有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時間: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13:00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1年12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1年12月10日9:15-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地點:桐鄉市洲泉鎮永安北路1538號公司行政樓四樓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4、會議召集人、主持人: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沈耿亮先生主持。
5、本次會議通知及相關文件披露于2021年11月24日的《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及表決方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人共計28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168,576,59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40.9592%。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人共計1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163,036,19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6130%。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1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540,39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3462%。
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指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共17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6,053,49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4708%。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列席了會議。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展開全文本次股東大會議案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與會股東及 股東授權委托代表人經過認真審議,以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全資子公司投資建設天臺智能制造生產基地項目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同意162,137,89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6.1805%;反對97,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580%;棄權6,3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7615%。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5,297,899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7.5180%;反對97,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6139%;棄權6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8681%。
三、律師見證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劉煜律師、樓奇律師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資格及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浙江雙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對本次股東大會出具的《關于浙江雙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浙江雙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