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不存在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存在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1年12月29日下午14:00。
(2)網絡投票時間:2021年12月29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1年12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地點:青海省互助縣威遠鎮西大街6號公司七樓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李銀會先生。
6、會議召開的合法、合規性: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臨時)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2021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股東出席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4人,代表股份223,500,14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7.2953%。
其中:
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223,474,64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7.2899%。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2人,代表股份25,5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54%。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展開全文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3人,代表股份458,5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970%。
其中:
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433,0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916%。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2人,代表股份25,5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54%。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本次會議。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委派潘繼東、劉佳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關于修改〈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23,495,04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對4,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18%;棄權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453,4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8.8877%;反對4,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8942%;棄權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2181%。
該議案獲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審議通過《關于修改〈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同意223,060,84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8034%;反對437,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1956%;棄權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10%。
3、審議通過《關于修改〈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議案》。
同意223,060,84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8034%;反對437,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1956%;棄權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10%。
4、審議通過《關于修改〈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同意223,060,84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8034%;反對438,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1961%;棄權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4%。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潘繼東、劉佳。
3、結論性意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以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