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一一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一一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一一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下簡稱“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2018年4月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財政部、銀保監會2020年12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20〕22號)的要求,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我公司”)旗下資產管理產品于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即執行:
一、金融資產分類由“四分類”改為“三分類”。按照修訂后的分類方法,資產管理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一般分類至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信用損失法”;
三、對分類至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需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準備,對分類至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需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
如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發布其他規范要求的,我公司亦會將相關規范納入執行范圍,不再另行公告。
請投資者知悉上述政策變化將對資產管理產品會計處理和估值產生影響,或導致產品凈值發生波動。
特此公告。
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