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達易盛”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關于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財的問詢函》(上證科創公函【2021】0132號)(以下簡稱“《問詢函》”),并立即進行了披露,公司收到《問詢函》后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各方對《問詢函》所涉及的問題逐項進行認真核查落實,現就《問詢函》的具體問題回復如下:
1、你公司及子公司與鑫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署50億元委托理財合同的具體時間、簽署人員、主要條款、違約責任約定、鑫通1號及鑫福3號合同的各自金額,以及上述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情況。
公司回復: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金淳”或“子公司”)與鑫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人”)簽署50億元委托理財合同(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合同”)的相關信息如下:
① 具體時間:
資產管理合同落款時間均為2020年12月1日。
② 簽署人員:
澤達易盛/浙江金淳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林應
鑫沅資產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張樂賽
上海銀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江毅
③ 主要條款:
(一)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稱1:鑫沅資產鑫通1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鑫通1號”);
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稱2:鑫沅資產鑫福3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鑫福3號”)。
(二)資產管理計劃的類別:固定收益類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三)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方式:封閉式
(四)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目標:本資產管理計劃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及投資策略進行投資,為投資者創造投資收益。
(五)資產管理計劃的主要投資方向:本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或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據等。
(六)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比例:資產管理計劃屬于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展開全文(七)資產管理計劃的產品風險等級:R2
(八)資產管理計劃的存續期限:5年
(九)資產管理計劃的最低初始規模:1,000萬。
(十)資產管理計劃委托財產的移交:本合同委托財產應以現金形式交付或者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財產交付,初始委托財產或價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具體以投資者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
(十一)委托財產的分期繳付(封閉式產品)
投資者選擇依照以下第2種方式繳付委托資產:
1、委托財產共計 元,不分期繳付;
2、委托財產共計5,000,000,000元,于3年內繳足;
自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日起滿1年繳付資產不低于委托財產總額的20%;
自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日起滿2年繳付資產不低于委托財產總額的40%;
自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日起滿3年繳付資產不低于委托財產總額的100%;
具體繳付時間及金額以托管人出具的《第i期委托財產到賬通知書》為準。”
④ 違約責任:(以下引用合同原文)
“二十、違約責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給委托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直接損失,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 不可抗力;
2.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 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4.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對因所引用的證券經紀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損失;
5. 在沒有欺詐或過失的情況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進行投資所造成的損失等;
6. 在沒有欺詐或過失的情況下,托管人由于按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執行而造成的損失等;
7. 投資者未能事前就其關聯證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證券明確告知管理人致使委托財產發生違規投資行為的,投資者并就管理人與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二) 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損失”,僅指“直接損失”,本合同提及的任何“賠償”,僅指對直接損失的賠償。
(三) 合同當事人違反本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本合同能繼續履行的, 應當繼續履行。
(四) 本合同當事一方造成違約后,其他當事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⑤ 鑫通1號和鑫福3號合同的各自金額:
鑫通1號實際委托財產金額:8,000萬,委托財產約定循環累計投資共計5,000,000,000元。
鑫福3號實際委托財產金額:4,000萬,委托財產約定循環累計投資共計5,000,000,000元。
⑥ 上述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情況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掛牌上市。上市前,公司已于2020年3月19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及2020年4月7日召開的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議案,授權人民幣單筆且累計不超過300,000,000元可進行投資理財,在此額度內,資金可以滾動使用,有效期為2020年4月7日的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上市后,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中“第五節、重要事項 十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 (三)委托他人進行現金資產管理的情況”披露了向鑫沅資產以自有資金繳付鑫通1號和鑫福3號的委托理財金額,合計人民幣12,000萬元。為進一步明確委托財產金額,避免合同理解上出現歧義的潛在風險,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鑫沅資產申請將鑫通1號及鑫福3號委托財產分期繳付的總規模調整至8,000萬元及4,000萬元,同日,鑫沅資產出具《回執》確認并向基金業協會提交了備案申請。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了關于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刊載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委托理財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039),明確鑫通1號及鑫福3號的委托財產總規模調低至8,000萬元及4,000萬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資產管理產品已完成在基金業協會總規模下調的備案,分別將鑫通1號的委托財產循環累計投資總規模調至8,000萬元,鑫福3號的委托財產循環累計投資總規模調至4,000萬元。
持續督導機構東興證券認為:
1、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與鑫沅資產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的簽署情況
經核查,公司已披露《鑫沅資產鑫通1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鑫沅資產鑫福3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簽署時間、簽署人員及主要條款。
2、關于《資產管理合同》違約責任約定
經核查,公司已披露《資產管理合同》的違約責任約定條款,《資產管理合同》未設置針對投資者委托財產總額及繳付時間的違約條款,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未發現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有違約情況,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亦不存在因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而被追究違約責任的情況。
3、鑫通1號及鑫福3號合同的各自金額
根據《資產管理合同》,鑫通1號的委托財產共計5,000,000,000元,鑫福3號的委托財產共計5,000,000,000元,上述5,000,000,000元是循環累積投資的總額。經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財產金額為以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公司投資的委托財產金額為8,000萬元,子公司浙江金淳投資的委托財產金額為4,000萬元,合計1.2億元。
4、上述交易的信息披露情況
經核查,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和2020年4月7日召開的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議案。由于當時公司尚未上市,因此未披露該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
經核查,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自有資金購買并持有的鑫通1號及鑫福3號金額于委托理財總體情況中進行披露。
經核查,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了《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委托理財的進展公告》,將鑫通1號及鑫福3號的委托財產分期繳付總規模調整至8,000萬元及4,000萬元。
觀韜律師事務所認為:
1、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與鑫沅資產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的簽署情況
澤達易盛已對《鑫通1號資產管理合同》及《鑫福3號資產管理合同》的簽署時間、簽署人員及主要條款進行了披露。
2、關于《資產管理合同》違約責任約定
澤達易盛已對《鑫通1號資產管理合同》及《鑫福3號資產管理合同》關于違約責任條款的內容進行了披露。
根據管理人鑫沅資產出具的《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以及本所律師的訪談,澤達易盛及浙江金淳未實繳50億元委托財產的行為并不違反合同的約定,無須對合同其他當事人進行賠償。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澤達易盛及浙江金淳也未收到任何關于《鑫通1號資產管理合同》及《鑫福3號資產管理合同》違約的主張或索賠。
3、《鑫通1號資產管理合同》及《鑫福3號資產管理合同》各自金額
(1)根據《鑫通1號資產管理合同》與《鑫福3號資產管理合同》“七、資產管理計劃的財產”之“(四)委托財產的分期交付(封閉式產品)”中約定,“委托財產共計50億元,于3年內繳足”
根據管理人鑫沅資產的書面確認,上述50億元是指循環累計投資的總額。
(2)根據《鑫通1號資產管理合同》與《鑫福3號資產管理合同》“七、資產管理計劃的財產”之“(三)委托財產的移交”的約定,“具體以投資者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
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支付憑證及托管人上海銀行出具的《委托財產到賬通知書》,澤達易盛實際交付的委托財產合計8,000萬元,浙江金淳實際交付的委托財產合計4,000萬元。
(3)根據2021年12月22日,澤達易盛及浙江金淳向管理人提交《關于調低“鑫沅資產鑫通1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委托財產分期繳付總規模的申請》及《關于調低“鑫沅資產鑫福3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委托財產分期繳付總規模的申請》,鑫沅資產出具《回執》確認將“鑫通1號”的委托財產金額總規模調整至8,000萬元、將“鑫福3號”的委托財產金額總規模調整至4,000萬元,且后續將不再繼續繳付。
4、上述交易的信息披露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澤達易盛于2020年3月19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以及于2020年4月7日召開的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議案。由于當時公司尚未上市,因此未披露該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
2021年4月21日,澤達易盛披露了《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該報告披露了向鑫沅資產以自有資金繳付鑫通1號和鑫通3號的委托理財金額,合計人民幣12,000萬元。
2021年12月28日,澤達易盛披露了《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委托理財的進展公告》,明確鑫通1號及鑫福3號的委托財產循環累計投資總額調整至8,000萬元及4,000萬元。
獨立董事認為:
經核查,公司已披露《鑫沅資產鑫通1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鑫沅資產鑫福3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簽署時間、簽署人員及主要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重要條款,同時查閱相關支付憑證和鑫沅資產出具的《回執》和《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以及結合公司三會資料等相關披露文件。未發現公司及子公司有違約情況,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而被追究違約責任的情況。公司及子公司實際投資的委托財產金額為8,000萬元,子公司實際投資的委托財產金額為4,000萬元,合計1.2億元。公司通過2021年4月21日披露的《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公示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單一資產管理計劃金額。并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了《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委托理財的進展公告》,說明鑫通1號及鑫福3號的委托財產分期繳付總規模已調整至8,000萬元及4,000萬元。鑫沅資產《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也明確了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將鑫通1號的委托財產循環累計投資總規模調至8,000萬元,鑫福3號的委托財產循環累計投資總規模調至4,000萬元。
2、你公司稱2020 年4 月7 日召開的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議案》,擬使用單筆不超過人民幣3 億元進行投資理財,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上述額度內行使決策權。此次資產管理規模50 億元遠超2020 年4 月7 日股東大會授予董事會3 億元的投資理財額度,請你公司說明上述合同的簽署是否按要求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予以審議,如未召開,請說明所履行的決策程序及決策人情況。
公司回復:
2020年4月7日公司召開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議案。同年公司以自有閑置資金向鑫沅資產支付鑫通1號委托理財金額8,000萬元,鑫福3號委托理財金額4,000萬元,合計12,000萬元。資產管理合同中,50億元系循環滾動理財的總規模,具體委托財產金額以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鑫沅資產已就此提供了《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明確了上述內容。公司在2020年4月7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議案的有效期內,實際自有資金理財金額未超過300,000,000元,未超出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委托理財額度范圍。在此范圍內,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根據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則,對委托理財額度范圍內的委托理財事項經由公司財務部提交申請,報送財務總監審核,最終由董事長簽批,完成自有資金投資理財的內部審批程序。
持續督導機構東興證券認為:
經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簽署《資產管理合同》的委托財產金額為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實際交付的金額合計1.2億元。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議案,同意于2020年度使用部分自有閑置資金進行委托理財等投資業務,單筆不超過人民幣300,000,000元,同時累計資金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00,000,000元,在上述額度內資金可以滾動使用。上述議案亦經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上審議通過。
公司于該議案生效期間累計繳付1.2億元用于購買鑫通1號及鑫福3號,于2020年末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理財總額2.95億元(包括銀行理財產品),未超出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委托理財額度范圍。《資產管理合同》簽署由公司財務部提交申請,報送財務總監審核,最終由董事長簽批,通過內部審批流程。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理財事項已履行了適當的審批程序。
觀韜律師事務所認為:
經核查,兩份資產管理合同中所涉的50億元是指循環累計投資的總額,而澤達易盛與浙江金淳實際交付的委托金額合計1.2億元。上述議案生效期間,公司及子公司累計交付的委托資產未超過未超出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委托理財額度范圍。
根據公司的說明,《資產管理合同》簽署由公司財務部提交申請,報送財務總監審核,最終由董事長簽批,通過內部審批流程。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理財事項已履行了適當的審批程序。
獨立董事認為:
經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簽署《資產管理合同》的委托財產金額為公司及子公司實際交付的金額合計1.2億元。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議案,并已經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公司于該議案生效期間累計繳付1.2億元用于購買鑫通1號及鑫福3號理財產品,未超出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委托理財額度范圍。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資產管理合同》簽署由公司財務部提交申請,報送財務總監審核,最終由董事長簽批,履行了內部審批程序。
3、你公司稱合同金額50億元為托管人資產管理合同模板金額,非公司實際投資金額,經與對方協商約定最終以公司實際繳付金額為準。請你公司說明上述表述的依據、出處。
公司回復:
根據公司簽署的《資產管理合同》約定:
(1)“七、資產管理計劃的財產(三)委托財產的移交”中約定“具體以投資者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
(2)“七、資產管理計劃的財產(四)委托財產的分期繳付”中約定“資產管理計劃期間繳付的管理人自收到托管人發送的《第i期委托財產到賬通知書》之日起開始管理新增加的委托財產,托管人應在收到新增加的委托財產之日起托管該部分委托財產。”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與2020年12月25日分別收到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委托財產的到賬通知書,確認公司實際繳付委托財產分別為鑫通1號合計繳納人民幣8,000萬元,鑫福3號合計繳納人民幣4,000萬元,合計金額人民幣1.2億元;
簽署《資產管理合同》時,鑫沅資產有關人員也就《資產管理合同》中的委托理財總規模50億元的內容向公司作出解釋:“(四)委托財產的分期繳付(封閉式產品)”中將委托資產標為“5,000,000,000元,于3年內繳足”,其5,000,000,000元是循環累積投資的總額上限,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財產金額以其實繳金額為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鑫沅資產及其有關人員已就該合同金額50億元有關解釋出具了《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
因此,公司與鑫沅資產簽署的《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資產管理總規模是以公司實際繳付金額為準,公司實際向鑫沅資產委托理財金額合計為1.2億元。
持續督導機構東興證券認為:
經核查《資產管理合同》、鑫沅資產客戶經理的訪談記錄以及鑫沅資產《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5,000,000,000元是循環累積投資的總額。公司投資的委托財產金額為其實際交付的8,000萬元,子公司浙江金淳投資的委托財產金額為其實際交付的4,000萬元,合計1.2億元。
觀韜律師事務所認為:
根據鑫沅資產出具的《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以及本所律師對鑫沅資產理財經理進行的訪談確認,50億元是指循環累積投資的總額。澤達易盛的循環累積投資金額為8,000萬元,子公司浙江金淳投資的循環累積投資金額為4,000萬元,合計1.2億元。
獨立董事認為:
經核查《資產管理合同》以及鑫沅資產《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5,000,000,000元是循環累積投資的總規模。公司投資的委托財產金額為其實際交付的8,000萬元,子公司投資的委托財產金額為其實際交付的4,000萬元,合計1.2億元。
4、你公司稱近日與管理人鑫沅資產、托管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將鑫通1號委托財產總規模調低至8,000萬元,鑫福3號委托財產總規模調低至4,000萬元,后續至產品到期日,上述產品投資規模金額合計為1.2億元。請你公司補充披露上述協商是否簽署了補充合同、前述50億元資管合同違約責任的安排以及本次補充合同的主要條款情況(若簽署)。
公司回復:
為進一步明確委托財產金額,避免合同理解上出現歧義的潛在風險,公司及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鑫沅資產申請將鑫通1號及鑫福3號委托財產分期繳付的總規模調整至8,000萬元及4,000萬元,同日,鑫沅資產出具《回執》確認并向基金業協會提交了備案申請,備案主要內容為下調委托財產總規模,鑫通1號下調循環累計投資總規模至8000萬元,鑫福3號下調循環累計投資總規模至4000萬元。托管人上海銀行對上述事項無異議,截至本報告披露日,上述調整已在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前述《資產管理合同》中未設置針對投資者委托財產總額及繳付時間的違約條款且鑫沅資產也確認本公司不存在違約責任。
持續督導機構東興證券認為:
經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向鑫沅資產提出調低委托財產分期繳付總規模至8,000萬元及4,000萬元的申請,上述調整已獲鑫沅資產同意。經核查及訪談,托管人上海銀行對上述事項無異議,上述調整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經核查,《資產管理合同》未設置針對投資者委托財產總額及繳付時間的違約條款。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未發現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有違約情況,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亦不存在因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而被追究違約責任的情況。
觀韜律師事務所認為:
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向鑫沅資產提出調低委托財產循環累積投資總規模至8,000萬元及4,000萬元的申請,上述調整已獲鑫沅資產同意。
經本所律師訪談鑫沅資產業務經理,鑫沅資產對上述調整無異議,且已在出具同意回執之日在基金業協會申請了兩項產品基本信息的變更備案。
根據鑫沅資產出具的《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澤達易盛與浙江金淳在兩份資產管理合同的履行方面未發現違約性情況,針對未實際繳納50億元的情況,無須向合同其他方進行賠償。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兩份資產管理合同的履行方面不存在違約風險。
獨立董事認為:
經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向鑫沅資產提出調低委托財產分期繳付總規模至8,000萬元及4,000萬元的申請,已獲鑫沅資產回執確認同意并且調整后規模已完成了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資產管理合同》未設置針對投資者委托財產總額及繳付時間的違約條款。截至本獨立意見出具之日,未發現公司及子公司有違約情況,根據鑫沅資產提供的《關于委托理財問題的回復》也明確了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違約。
5、請你公司自查并披露自上市以來的對外投資、委托理財,以及所履行的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況,并說明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決策及披露的情況。
公司回復: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掛牌上市,經公司自查,自公司上市以來,公司進行的對外投資、委托理財事項包括對子公司增資、參股或設立子公司以及使用自有資金和募集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產品。
(1)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如下:
■
注:上述投資時間為被投資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時間。
其中,公司對杭州暢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增資1.32億元事項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資金1.32億元向全資子公司杭州暢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增資。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關于對全資子公司增資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21),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實繳出資2,295萬元。
除以上投資外,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經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擬參與競拍土地使用權的議案》,因參與競拍屬于公司的臨時商業秘密,公司內部履行暫緩披露程序。在公司全資子公司收到成交通知書后,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了《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19)。
其他對外投資事項均未達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則、制度規定的披露標準和董事會審議標準,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報董事長審批通過后辦理相關的協議簽署等手續。
(2)自2020年6月23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委托理財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
注:上述委托理財為2020月6月23日至2020月12月31日情況,其中發生額指期間最高余額。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
注:上述委托理財數據為2021月1月1日至2021月12月31日情況,其中發生額指期間最高余額。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及2020年4月7日召開的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議案》,審議通過使用單筆不超過人民幣300,000,000元進行投資理財,同時累計資金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00,000,000元,在上述額度內,資金可以滾動使用,理財取得的收益可進行再投資,再投資的金額不包含在上述額度以內,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上述額度內行使決策權,期限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
2021年4月19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暫時閑置自有資金進行委托理財的議案》,在不影響公司主營業務正常開展,保證運營資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擬使用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的暫時閑置自有資金進行委托理財等投資業務。閑置資金投資包括但不限于購買理財產品、信托產品、開展委托貸款業務(委托貸款對象不能為公司關聯方)、參與資產管理計劃、購買債券等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業務,授權期限為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董事會審議批準暫時閑置自有資金進行委托理財事項之日止。在前述額度及期限范圍內,資金可以循環滾動使用。董事會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在上述額度及決議有效期內行使投資決策權、簽署相關文件等事宜,具體事項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實施。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關于使用暫時閑置自有資金進行委托理財的公告》。
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理財中:私募基金產品發生額20,000,000.00元,期末余額20,000,000.00元;資管計劃產品發生額120,000,000.00元,期末余額120,000,000.00元;銀行理財產品發生額248,300,000.00元,期末余額155,000,000.00元,均未超出授權額度。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理財中:私募基金產品發生額20,000,000.00元,期末余額0.00元;資管計劃產品發生額120,000,000.00元,期末余額100,000,000.00元;銀行理財產品發生額133,500,000.00元,期末余額0.00元,均未超出授權額度。
綜上所述,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理財中:私募基金產品發生額20,000,000.00元,期末余額0.00元;資管計劃產品發生額120,000,000.00元,期末余額100,000,000.00元;銀行理財產品發生額248,300,000.00元,期末余額0.00元,均未超出授權額度。
2020年8月6日,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公司在保證不影響公司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過人民幣30,000萬元(包含本數)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可用于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有保本約定的投資產品,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在前述額度及使用期限范圍內,資金可以循環滾動使用,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在上述額度及決議有效期內行使投資決策權、簽署相關文件等事宜,獨立董事以及保薦機構對該事項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披露了《關于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公告》,于2020年8月24日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具體內容詳見2020年8月25日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21年4月19日,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在不影響公司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公司擬使用不超過人民幣25,000萬元(包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用于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投資產品,本次授權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董事會審議批準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之日止。在前述額度范圍內,資金可以循環滾動使用。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在上述額度內行使投資決策權并簽署相關文件,獨立董事以及保薦機構對該事項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關于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公告》。
2020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投資理財進行現金管理中的情況為:銀行理財產品發生額33,000,000.00元,期末余額30,000,000.00元,未超過授權額度。
2021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理財中的情況為:銀行理財產品發生額57,000,000.00元,期末余額37,000,000.00元,未超出授權額度。
除上述事項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對外投資、委托理財事項,也不存在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的情況。
持續督導機構東興證券認為:
經核查,截至核查意見出具之日,公司對外投資、委托理財均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不存在未披露的對外投資、委托理財事項。
觀韜律師事務所認為:
截至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的對外投資、委托理財均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不存在未披露的對外投資、委托理財事項。
獨立董事認為:
經核查,我們認為,截至本獨立意見出具之日,公司對外投資、委托理財均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不存在未披露的對外投資、委托理財事項。
特此公告。
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