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青島市中國銀行
違法違規事實的控告書
控告人:趙其先,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開發區富春江路東寶花園208號內6號樓1單元302室,身份證號370211197701010013。
控告人:尹紅妮,女,漢族,1979年1月24日,住青島市開發區富春江路東寶花園208號內6號樓1單元302室,身份證號370282197901241524。
一、青島市中國銀行依據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039號民事判決書違規違法申請執行控告人的違法事實如下:
1、青島市中國銀行向青島源通礦業有限公司發放貸款兩控告人作為保證人,張學健及配偶祁美提供房產抵押。經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0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后,青島市中國銀行不執行抵押房產,而違規執行控告人。
2、該案中另一被執行人張學健以自有房屋上海市浦東大道2406弄5號1101、1101A室、青島市燕兒島路8號3008戶作為抵押擔保物為債權人中國銀行提供擔保,控告人只是作為本案的保證人,并且張學健也是實際的貸款款項使用人;一二審判決已查明判決。但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張學健與中國銀行互相串通損害控告人權益,對現有的抵押擔保物不予執行而違背法律公平原則違法拍賣控告人的房產。
二、依據法律及事實分析證實青島市中國銀行的行為于法無據,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1、從執行順序來看應先拍賣抵押物。試問作為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要求提供擔保的目的是什么?貸款人提供了抵押物中國銀行又不予執行是在幫助誰來逃避債務?中國銀行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提供擔保物就是保證貸款的回收;抵押物是為借款人順利履行償還貸款義務;抵押物就是權利的保證,是中國銀行的權利保證,也是債務人保證人權利的保證,因為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房產應先于執行變現,不然提供擔保、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意義何在。
2、中國銀行為何要放棄抵押物物權的擔保?任何人有權放棄自己的權利,中國銀行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前提是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利。抵押權是一種法律行為中國銀行豈能任意為之,放棄抵押物權利然后來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權利,在法律面前中國銀行的表現太隨意、太讓人費解。其中緣由希望依法查明,肯請監察機關來查明其中的不可告人之行為。
3、該案擔保人張學健提供的擔保物兩套房屋的價值足以償還貸款有余,中國銀行為何要多此一舉再去訴訟保全查封控告人的房屋,其行為造成擴大訴訟成本、拖延訴訟時間、超標的查封、惡意擴大債權、幫助擔保人張學健逃避債務、惡意損害控告人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查明糾正。本案中中國銀行、張學健惡意操作違背法律公平原則侵害控告人合法權益,企圖幫助被執行人張學健逃避債務。
4、中國銀行與控告人等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第五條第三款的約定事項無效,該合同為格式合同條款為格式條款,應對限制免除責任的條款作出明確的標注或提示。中國銀行未作出說明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5、本案中中國銀行的行為一旦得逞勢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原來銀行貸款的抵押人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逃避擔保責任,銀行可以在他們視為上帝的客戶面前任意玩弄手段兒戲法律。
因此懇請青島市監察委員會對此行為予以查處,維護控告人胡合法權益。
此致
青島市監察委員會
控告人: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