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貨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準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一星期之后,一個月之后,三個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一星期之后,一個月之后,三個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1.重大消息
1990年10月12日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以現貨交易為基礎,引入期貨交易機制,邁出了中國期貨市場發展的第一步;
1991年5月28日上海金屬商品交易所開業;
1991年6月10日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成立;
1992年9月第一家期貨經紀公司---廣東萬通期貨經紀公司成立,標志中國期貨市場中斷了40多年后重新在中國恢復;
1993年2月28日大連商品交易所成立;
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交易所成立;
2008年1月9日掛牌交易黃金期貨合約
2010年4月16日中國推出國內第一個股指期貨——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
2011年4月15日中國大連商品交易所推出世界上首個焦炭期貨合約。
2.分類
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商品期貨又分工業品(可細分為金屬商品(外匯期貨
外匯期貨貴金屬與非貴金屬商品)、能源商品)、農產品、其他商品等。金融期貨主要是傳統的金融商品(工具)如股指、利率、匯率等,各類期貨交易包括期權交易等。
2.1商品期貨
2.1.1農產品期貨:如大豆、豆油、豆粕、秈稻、小麥、玉米、棉花、白糖、咖啡、豬腩、菜籽油、棕櫚油。
2.1.2金屬期貨:如銅、鋁、錫、鉛、鋅、鎳、黃金、白銀、螺紋鋼、線材。
2.1.3能源期貨:如原油(塑料、PTA、PVC)、汽油(甲醇)、燃料油。新興品種包括氣溫、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天然橡膠。
2.2金融期貨
2.2.1股指期貨:如英國FTSE指數、德國DAX指數、東京日經平均指數、香港恒生指數、滬深300指數
2.2.2利率期貨:利率期貨(Interest rate futures):利率期貨是指以債券類證券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它可以避免利率波動所引起的證券價格變動的風險。利率期貨一般可分為短期利率期貨和長期利率期貨,前者大多以銀行同業拆借中場3月期利率為標的物、后者大多以5年期以上長期債券為標的物。
2.2.3外匯期貨:外匯期貨 (foreign exchange futures)又稱為貨幣期貨,是一種在最終交易日按照當時的匯率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外一種貨幣的期貨合約。是指以匯率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用來回避匯率風險。它是金融期貨中最早出現的品種。
3.期貨市場基本制度
1.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范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于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2.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范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3.實物交割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4.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后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并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保證金制度既體現了期貨交易特有的“杠桿效應”,同時也成為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5.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即交易所對其會員進行結算,期貨經紀公司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6.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于或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7.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交易所對違規者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8.風險準備金制度
風險準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的設立,是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而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的風險帶來的虧損。
9.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來源-【全球合約】公眾號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