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進入本期主題時,我們需要知道,在融資融券業務中,當您“融資買入”股票A,成交后即形成一筆融資合約;“融券賣出”股票B,成交后則形成一筆融券合約(每一個合約就是一筆債務)。正常情況下,我司規定每筆合約的期限為六個月,即合約期限從每筆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合約發生當日計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那么,當賬戶中的合約標的停牌時,合約的到期情況是如何重新界定的呢?
規定如下:
標的證券停牌
(1)合約到期日內復牌:到期日不變;
(2)合約到期日后復牌:期限順延至與暫停交易前已計算的期限合計為六個月。融券合約順延超過30個自然日的,公司可以與客戶協商采取現金方式了結融券債務。
開倉日至停牌日的天數+復牌日至實際到期日的天數之和應該補足六個月,那么對應六個月的日期則為實際到期日。(提示:此時您可以通過軟件查看合約的到期日期)
舉例說明
客戶的合約開倉日期為3月15日,我們假設六個月的到期日剛好為9月15日,股票在5月15日停牌,則:
第一種情況,合約標的股票在到期日(9月15日)前復牌
例如股票在7月30日復牌,則合約的到期日不變,仍為9月15日。
第二種情況,合約標的股票在到期日(9月15日)后復牌
例如股票在10月15日復牌,那么此時合約到期日會順延,使開倉日至停牌日的天數+復牌日至實際到期日的天數之和為六個月。
為了更好地說明,以下圖為例:
順延后,使①加②合計為六個月即可。
合約期限是按照上述規定確認的,每筆合約的到期日都會在您的賬戶中直接顯示。以“中信建投網上交易極速版(通達信)”為例,您可以在該位置看到您的合約到期日。
明白這個問題后,當合約標的停牌后,您可以先不用急著通過展期來延長到期日期,您可以待合約復牌后再作展期考慮。
如仍有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