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1月25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正式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亮相內地證券市場一年半的融資融券業務將由“試點”轉為“常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表示,2006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實施細則》)頒布。2010年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啟動以來,經歷了一年半的實踐檢驗。其間,市場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為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配合融資融券業務由試點轉為常規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證所對《試點實施細則》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據了解,本次修改以“基本業務制度不變、部分條款作適應性修訂”為原則,與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除對現行規則條文表述進行文字修改外,新增條款2條,修訂條款13條,主要涉及標的證券、優先還款、保證金比例與折算率、維持擔保比例等方面。
根據《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上證所還調整了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為參照上證180指數成份股并滿足《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180只股票,以及滿足《實施細則》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2010年03月30日:深滬交易所通知融資融券交易試點3月31日正式啟動。
2010年01月08日:國務院原則上同意開設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2008年10月3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
2008年10月05日:證監會宣布啟動融資融券試點。
2008年04月25日:《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出臺。
2008年04月08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營業網點若干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2006年09月05日:《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公布。
2006年08月29日:中證登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2006年08月21日:《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發布。
2006年06月30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從以上國家頒布條文上看融資融券是合法的,但是為防范投資者授信額度不能足額使用,或是授信額度被調低或取消的風險,投資者應關注選擇授信額度較高、融資融券額度充裕的證券公司。
首先,根據《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2015)》第3條規定: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因此,在開始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投資者應需要留意該證券公司是否具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風險。
其次,在選擇證券公司時,一方面要考慮證券公司可從銀行融資的額度情況,注意選擇經營穩健、規范,風控良好的證券公司;另一方面,為避免因授信額度問題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投資者需要考慮證券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情況。同時,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投資者的信用資質狀況發生變化,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對投資者的授信額度,造成投資者交易受到限制,從而使得投資者可能會遭受經濟損失。因此,在融資融券期間,投資者應注意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資質狀況,以避免授信額度被調低或取消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