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城汽車1月份海外銷量同比增長25.47%
受春節假期影響,1月份多家車企銷量下滑。從市場表現來看,海外市場正逐漸成為車企銷量增長的動力。
2月8日,長城汽車發布2023年1月份產銷快報,1月份汽車總計銷售6.15萬臺,同比下降44.96%;海外銷售15998臺,同比增長25.47%;新能源車銷售6313臺。
添翼數字經濟智庫高級研究員吳婉瑩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長城汽車1月份在海外市場的銷量有所增長,下一步可考慮繼續提升產品智能化水平,以更好地提升市場吸引力和影響力。”
1月份汽車行業銷量承壓
從行業整體來看,1月份汽車銷量承壓。2月7日,據乘聯會初步統計,1月1日至31日,乘用車市場零售量124.1萬輛,同比下降41%,較上月下降43%;全國乘用車廠商批發134.1萬輛,同比下降38%,較上月下降40%。
從長城汽車具體銷量來看,1月份總計銷量6.15萬臺,同比下降44.96%。其中,哈弗品牌1月份銷售39192輛,同比下降44.19%。WEY牌銷售1056輛,同比下降79.29%;歐拉品牌銷售3676輛,同比下降72.21%;坦克品牌銷售5915輛,同比下降42.92%;長城皮卡銷售11680輛,同比下降9.18%。
事實上,長城汽車銷量下滑并非行業個例。2月8日,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公布最新銷量數據,1月份乘用車銷量103452輛,較去年同期減少約29%。在傳統車企中,2月7日廣汽集團公告顯示,旗下廣汽豐田1月份銷量為75500輛,同比下降24%。
中國企業聯合會特約研究員胡麒牧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1月份汽車銷量下降受季節因素影響,今年春節在1月份,因此同比數據會出現大幅下降,隨著春節結束,預計銷量環比會出現上升,同比增速也會大幅提升。”
新能源產品加速海外發展
從海外市場來看,國內車企取得了較好銷量成績。公告顯示,長城汽車1月份海外銷售15998臺,同比增長25.47%。吉利汽車同日公告顯示,1月份,吉利汽車集團出口銷量15105輛,同比增長約9%。另據比亞迪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月份,比亞迪海外乘用車銷量為10409輛,這已經是比亞迪連續第三個月海外銷量破萬。
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學院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究院院長張翔對記者表示:“在海外市場,圣誕節等節日與國內節日時間錯開,所以汽車銷量較好,長城汽車海外銷量也處在一個上升期。”
對于海外市場的表現,長城汽車相關負責人表示,自“ONEGWM”全球品牌戰略發布以來,長城汽車全球化發展邁入新階段,海外市場銷量持續取得高速增長。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長城汽車持續擴大海外新能源產品的矩陣與布局,并進入中東市場。1月29日,歐拉好貓車型在約旦上市,正式進入中東新能源汽車市場。在此之前,1月10日,長城汽車在中東的首家配件中心在阿聯酋啟動運營,該中心將促進長城汽車海外服務再升級,形成1+N配件保障體系。隨著配件中心供給能力的逐步增強,長城汽車將在中東市場引入更多智能新能源產品。”
1月9日,長城汽車與TAG成安集團股份公司簽約,雙方正式達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雙方將圍繞越南市場的特點,共同探索創新的渠道建設和服務模式,為當地用戶帶來更高品質的產品與服務。
長城汽車表示,2023年公司將繼續執行“ONE GWM”戰略,加速推進更多智能新能源產品走向海外,堅持品牌本地化運營與用戶體系建設,夯實生態出海步伐。同時,公司將聚焦汽車主航道,在森林生態體系賦能下,為更多車型注入新能源與智能化的科技力量,全年預計推出超10款新能源產品。此外,公司也將在品牌戰略方面持續進行全面重塑,深化“一個長城汽車”理念。未來,公司澳洲市場將有規劃地推動新能源產品迭代更新,不斷夯實長城汽車智能新能源在國際市場的地位。
港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對香港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充滿信心?觀點網訊:2月8日,香港中華總商會舉行“香港.大灣區.歐盟:金融一體化實例”講座,香港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于主題演講時表示,中國近年經濟起飛,不少海外投資者有意進入內地市場,而香港背靠祖國,面向國際,無論在文化、法律、地理上都有良好優勢,是各國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的最好跳板,他對香港未來能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充滿信心。
黃偉綸又指,隨著社會逐步復常,香港正回歸世界舞臺,早前開展的“你好,香港!”活動,透過向海外旅客派發免費機票,相信不但能吸引旅客來港消費,更能令旅客感受香港的安全及待客之道,選擇來港經商及投資,重振香港經濟及旅游業。
另外香港中華總商會會長蔡冠深于致歡迎辭時表示,香港以其國際金融、交通、貿易中心和航空樞紐的地位,以及享譽盛名的專業服務而為人所認識,加上大灣區的鄰近性,成為中國和歐洲市場之間的商業和投資門戶的理想工具。香港將繼續努力幫助本地和國際企業發展帶來的大量機會,與全球市場接軌。
他又指香港中華總商會擁有20多年的歷史,在連接海外業務方面占據主導地位,通過利用該會密切關系,與本地和大灣區商業企業合作。
(責任編輯:馬金露 HF120)
單位依據內部制度解聘員工是否合法?轉自:勞動午報
案例1 工廠禁煙區內吸煙,單位依規解雇員工合法
何某系公司車間鍋爐運行技師,因其工作期間兩次在更衣室吸煙,公司依據《職工處分規定》《公司違紀違規處分辦法》將其開除。
何某認為,其吸煙地點并非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生產區域禁煙區”,且其事后主動交代了違紀問題,應該從輕或減輕處分。故以公司對其作出的開除處分過重、依據和程序不合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確認公司作出的開除決定違法,并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其請求未獲支持。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明《職工處分規定》《公司違紀違規處分辦法》等文件系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并通過公司內網向員工進行了公示,可以作為公司對何某進行管理及處罰的有效依據。
本案爭議的兩個問題,一是何某抽煙的地點是否屬于規章制度中規定的“生產區域禁煙區”。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提交的系列制度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廠區以內均為一級防火區,均屬于嚴禁攜帶香煙、火種進入并嚴禁吸煙的區域,且何某抽煙所在的更衣室數米外有密集的化工原料的輸送管道,100多米外有易燃易爆物質儲藏罐,何某本人及車間領導在調查中均認可更衣室屬禁煙區,故何某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
二是可否按照規章制度規定對何某“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法院認為,本案系公司檢查中發現何某身上有煙味、更衣室內有煙頭等違紀線索后,何某在詢問調查中承認自己兩次在更衣室吸煙,不屬于“主動交代本人違規違紀問題”,且公司屬于火災發生的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系企業日常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何某兩次在更衣室吸煙,違紀情節嚴重,公司未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無不當。
依據在案事實,法院判決雙方系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法官釋法】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鑒于勞動關系的解除是關系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司法實務中對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把握較為嚴格。這就對用人單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應增強證據意識,每一個程序或環節都留有書面或者錄音、錄像證據。譬如,在勞動者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時,及時予以調查并制作相關談話記錄等。
二是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符合法定程序,確保內容合法有效,并盡可能細化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對禁止性行為要進行細化,盡量避免“不得影響生產進度”等籠統、概括性規定。對于影響生產進度的行為,具體規定為無故怠工、停工、破壞生產設備延誤生產進度等。對于違反規定的程度要進行分級,并把不同層級的違規行為匹配到不同層級的懲罰制度上,如無故曠工一天為初級違規、給予警告等。
三是企業規章制度應進行公示,組織勞動者進行培訓、學習。
四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案例2
未及時行使權利,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
2019年9月29日,公司司機許某在工作期間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公司為此賠償死者家屬22萬元。2020年8月6日,公司依照規章制度規定的“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作出與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
許某認為,其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并不存在主觀故意、重大過失情形,公司不能簡單地以造成他人死亡作為嚴重失職的認定標準,故請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9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掌握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認為有必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客觀上需要一定的時間和必要的程序去行使解除權,但用人單位也不能怠于行使解除權,使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一直處于不穩定、不確定的狀態,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許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在將近一年時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顯然不妥,故判決公司向許某支付賠償金19萬元。
【法官釋法】
本案中,公司以許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許某的勞動合同,應為理由正當,但其因未及時行使權利喪失了合理基礎,最終被認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再次證明,為保障穩定的勞動關系、財產關系,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無論是作為用工主體的單位,還是提供勞動的員工,主張權利務必要及時。
案例3
規章制度未向員工公示,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
2018年6月14日,丁某入職公司擔任銷售經理。2020年3月29日,公司以其2020年3月1日至3月29日曠工18.5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聘。
丁某認為,其工作性質決定了他不能以實際考勤打卡情況作為自己是否上班的評判標準,而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請求公司向其支付4萬元賠償金。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公司長期未嚴格按照《考勤辦法》對丁某進行管理,盡管2019年10月2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群中通知要求嚴格考勤,但只是強調考勤與工資相關,并未明確將依據《考勤辦法》的規定對丁某進行其他方面的管理,亦未就丁某的考勤情況依據《考勤辦法》進行過處理。另外,在該微信通知嚴格考勤后至2020年3月期間的5個多月時間,公司仍未嚴格按照《考勤辦法》的規定對丁某的考勤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公司最初脫離了《考勤辦法》對丁某進行管理,之后在未明確警示的前提下又以丁某違反《考勤辦法》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存在明顯不當,故判決支持丁某的請求。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作為企業規章制度適用對象的全體勞動者應當對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充分的了解,這就要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中必須經過一道法定的公示程序,未經合理的公示程序,不能以此來約束勞動者。實踐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公示方式,譬如組織全體職工集中學習、在單位官網、公告欄公示或向職工發放相關資料等。公示之后,還應增加一些反饋途徑,便于了解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促進規章制度的完善。
房山區法院 周蕊
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預計,本季度全球石油市場將陷入供應過剩,同時下調需求前景,上調非OPEC供應預估。根據OPEC的最新月度報告,其將第三季度原油產量預測下調124萬桶/天,至2,827萬桶/天。這比OPEC 13個成員國7月的產量低了約57萬桶/天。OPEC位于維也納的研究部門將本季度全球原油需求預期下調72萬桶/天,同時上調非OPEC供應預期52萬桶/天。預計本季度原油消費均值為9993萬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