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指南
一、事項名稱
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二、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三、實施主體
成都市龍泉驛區行政審批服務局
四、受理條件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1.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2.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部門周圍(學校周圍規定:2010年新修訂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在中小學校校園周圍外延直線距離二百米以內,不得開設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戲場所);
3.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5.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6.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設包廂、包間的,每個包廂、包間營業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單個消費者人均占有營業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7.縣級游藝娛樂場所的經營面積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單機占地平均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臺數不得少于30臺,(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
五、實施依據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2.《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九條: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六、申報材料
1.設立
(1)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3)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原件,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4)營業場所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和租賃意向書復印件1份;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復印件1份;
(6)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1份;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8)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如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變更場地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4)營業場所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和租賃意向書復印件1份;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復印件1份;
(6)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1份;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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