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所需材料:
1.成都市成華區文藝表演團體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申請報告
4.法定代表人簡歷
5.股東材料;演出合同
6.經營場所證明,租賃協議
7.排練場地證明,租賃合同
8.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9.演出器材設備清單
辦理流程:
申請人提出申請,材料提交齊備合格的,正式受理,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不予的理由,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材料清單》文化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決定,作出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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